一、工厂搬迁赔偿明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具体规定为: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厂搬迁赔偿工人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工厂进行转移时,对于工人赔偿标准的制定应该是:
每为工厂服务满一整年,都应当向工人支付相当于一整月薪资的赔偿金;
而对于那些已经为工厂服务超过半年但不足一整年的工人,则应给予其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则应当根据工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其所领到的薪资水平来进行分阶计算。
另外,如果工人愿意跟随工厂一起迁移至新的地点,工厂理当向他们提供相应的拆迁安置费用。
反之,若工人选择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工厂有责任依照相关法规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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