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搬迁补偿款规定
具体规定是: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搬迁补偿款补偿标准多少钱
1.房屋补偿费用应按照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应该基于被拆除房屋居民的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划分,并按照其人数逐月给予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具体设定,拆建单位须严格遵循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支付清偿费用的义务,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宅、不可移动文物及种植的青苗、农作物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所设之补偿费等内容,确保及时、足额地支付上述款项,且还应为被征用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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