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还林地确权如何处理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不再确权登记颁证。
对既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取得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退耕还林地确权如何处理
关于退耕还林地的确权问题,相关的处理程序如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实施退耕还林之后的林地以及林木,进行详细的统计登录,编制成册,并且发放相应的林权证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它们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这过程中,对于曾经作为耕地使用而现在成为林地的情况,原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希望领取相应的林地使用权证书,就需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他们持有该地块使用权的有效证据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在广大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领域内,根据林权制度改革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达成退耕还林并进行确权登记并获得林权证的部分,其相应份额应当从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地块中予以扣除,并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登记事宜,不再进行后续的确权登记以及颁发证书。对于那些既未获取到林权证、更未获得任何相关补贴的情况,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确权登记,同时发放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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