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拘禁罪,其犯罪对象通常仅限于自然人,然而,如若单位涉及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按照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范对单位内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惩戒。在中国法中,非法拘禁他人或凭借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加重处罚力度。对于前述罪行,若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若采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或死亡,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若为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将受到与前述条款相同的处罚。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触犯上述三项罪名,将依照前述三项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从犯身份并非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行动的基础要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实施逮捕的实质要件,便需启动针对相应人员的逮捕程序。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其次,被指控者未来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惩罚严重程度达到有期徒刑以上档次;
再者,尽管已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阻止其继续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已达到达到了采取逮捕手段进行准确定位和实时管控的必要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非法拘禁罪外教怎么判的
非法拘禁罪对象多为自然人,单位犯则惩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在中国,此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恶劣情节加重处罚。重伤、死亡者分别面临更重刑期。暴力致伤残或死亡,按刑法相关条款定罪。为追债非法拘禁同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此三项罪,从重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单位怎么判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其所涉及犯罪之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当涉及到外国教职人员触犯此罪行时,同样需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治。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当罪犯在行为中涉及有暴力殴打以及侮辱他人的情节时,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处罚。若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则需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若致人死亡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在实际量刑过程中,还会充分考虑拘禁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对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诸多因素。倘若外国教职人员在犯罪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良好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由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非法拘禁罪对象多为自然人,单位犯则惩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在中国,此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恶劣情节加重处罚。重伤、死亡者分别面临更重刑期。暴力致伤残或死亡,按刑法相关条款定罪。为追债非法拘禁同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此三项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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