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做兼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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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和监管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取保候审人员,原则上是可以兼职的。取保候审的目的主要是监督嫌疑人遵守限制条件,比如不离常住地、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接到传唤后按时前往指定地点等。只要兼职活动不违反这些规定,通常都是被允许的。
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做兼职吗

一、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做兼职吗

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的基础上,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士,原则上是有资格从事兼职活动的。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监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遵守相应的限制条件,例如在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下,不得擅自离开其常居地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倘若个人的住址、职业岗位以及通信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的话,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当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等等。只要兼职行为不触犯以上任何一项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审理进度以及执行机关的意见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多久开庭

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涉及审判环节。

在此过程中,若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符合相关条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上述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即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性:

1.被判处罚金或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预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下不会对社区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的行为;

以及3.在侦查及司法程序中的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方式等待后续处理结果的情况。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谅解书送到哪里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下,取保候审者原则上可从事兼职。取保候审旨在监督嫌疑人遵守限制条件,如不离常居地、变更信息及时报告、接传唤即赴指定地点等。只要兼职活动不违反这些规定,通常是被允许的。

四、取保候审的人可以送外卖不

在申请获准取保候审之后,作为对被害方表示同情与理解而签署的谅解书,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交付办理事例的相关单位,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法院。进一步细致说明,若事例正处于侦查环节,谅解书应当交付给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若事例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则应将谅解书转交至检察院;而当事例进入审判阶段,谅解书便应送达法院。谅解书作为一份具有重大价值的证据资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判决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办案机关将会根据事例的其他证据以及情节因素,全面权衡谅解书所能发挥的作用。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提交谅解书之际,务必要保证其内容真实、合法,并且必须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出于自愿而签署。此外,我们也建议您保留谅解书的副本,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下使用。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下,取保候审者原则上可从事兼职。取保候审旨在监督嫌疑人遵守限制条件,如不离常居地、变更信息及时报告、接传唤即赴指定地点等。只要兼职活动不违反这些规定,通常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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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兼职,需要综合多方面考虑。 一般来说,如果兼职不会对案件调查、诉讼和审判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遵守了取保候审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那么这种兼职是可以被批准的。 但如果兼职存在破坏取保候审规定的可能,比如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等,那么这种兼职就无法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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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审计内容应包括:
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a;;必须、节约a;;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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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基于此,欲从事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工作;
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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