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几天送检
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时限,通常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予以确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某名嫌犯,并且判断其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是不会被录入犯罪记录即所谓“案底”之中的。
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唯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公正司法程序且判决结果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生成案底。
而在此种情况发生之前,若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那么显然该案件并未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因此也就无法产生案底。
当涉事者出现犯罪活动,但在法定情况下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可细化为如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定情形的案件,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情况;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提起公诉条件或证明力度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时,则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后在家里死亡有赔偿吗
刑事拘留后,审查申请时限需依据案情确定。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并认为需逮捕时,通常需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一时限旨在确保案件及时审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四、刑事拘留后几天可以取保候审
被刑事拘留者在其家中离世,是否应获赔偿,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首要任务便是明确死者的死因,若系由公安机关的非法执法或失职行为所引发的死亡事件,则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例如,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不当待遇,或是在释放之时身体状况堪忧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置。然而,倘若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等自然因素,且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并无任何过失,那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便相对较低。此外,还需审慎评估在家中离世的情况是否与拘留期间的经历存在必然联系,这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和调查工作来加以确认。总而言之,我们必须综合考量各类因素,通过合法的程序和严谨的鉴定工作来判定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刑事拘留后,审查申请时限需依据案情确定。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并认为需逮捕时,通常需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一时限旨在确保案件及时审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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