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赃是否算中止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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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案发前罪犯退赃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终止。退赃行为只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而不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案发前退赃表明罪犯有悔过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考虑。这两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前者涉及到量刑的考量,而后者则是执行程序的暂停。
案发前退赃是否算中止执行

一、案发前退赃是否算中止执行

刑事诉讼个案中,若于案件发生之前便已顺利退赃,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其视作执行事务的终止。实际上,这类情况更多地被理解为减轻刑罚处理的一个因素,然而,这与执行程序中的中止执行行为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关于中止执行,主要指的是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因受到特定的法律规定事项影响,使得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停滞。而在案发之前就先行退赃,反映了罪犯主观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悔过之意,因此在量刑环节上,可能会对其予以适当的从轻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案发前退赃算中止吗,具体规定有哪些

案件发生前的主动退还赃物并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的中止。

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犹如一场华丽的交响乐,它包括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不同阶段。

然而,这些不同的阶段并非可以随意撤销或者逆转,而是如同已经录制好的乐章,无法重新演奏或重载。

其中,中止的定义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其犯罪意图,或者采取有效行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当行为人成功完成了某项犯罪并达到既遂状态时,他们便无法再次回到先前的中止状态。

即使在案件发生前进行了退赃,这仍然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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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发前退赃是否构成贪污罪

在刑事诉讼中,虽案发前退赃,但不等于执行终止。此退赃行为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而非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系执行中因法定事由暂停。案发前退赃显示罪犯悔过,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两者概念不同,前者涉及量刑考量,后者为执行程序暂停。

四、案发前退赃是否构成贪污罪

关于案发前所进行的退赃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直接给出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因为个案情况往往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然而,让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采用欺骗、盗窃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在实施贪污行为之后,虽然在案发之前进行了退赃,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满足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量刑过程中,案发前主动退赃的情节将会被视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因在于,切实履行退赃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悔过自新的表现,这可能会在最终的刑罚裁量环节中对被告人产生一定程度的减刑效果。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仍然取决于其贪污行为本身的性质、涉案金额、所使用的手段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虽案发前退赃,但不等于执行终止。此退赃行为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而非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系执行中因法定事由暂停。案发前退赃显示罪犯悔过,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两者概念不同,前者涉及量刑考量,后者为执行程序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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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是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
二、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林某因伙同某法官非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继续追缴赃款直至400万元。在该案侦查及审理阶段,林某自行上缴赃款68万元,尚余300余万元未予追缴。判决生效后,对于该赃款的追缴是否由自行执行,存在不同意见。
关于本案能否立案强制执行,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执行。本案关于继续追缴李某非法所得400万元涉及财产内容,可以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后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立案受理。关于刑事判决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
【法律解读】
首先,追缴赃款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财产刑,无法直接依据判决财产罚的行使强制执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
其次,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但是,这些司法机关的追缴、发还行为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已经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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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对何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予以了明确列举,其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
(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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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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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和执行中止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20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实际上,二者不仅仅是适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结果也不相同。 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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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到执行庭怎么退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案到执行庭一般需要五个月左右时间判决、退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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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终止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终止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在哪里呢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代理中止是指先暂时停止委托,待条件具备时,委托代理程序仍要恢复,委托代理终止是停止委托代理,以后不再恢复。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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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扩展资料: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情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终止,是指停止,不再继续,终止伙伴关系。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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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申请中止执行 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 2.调查和审查。 3.评议。 4.送达。 5.复议。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由上级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可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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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20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实际上,二者不仅仅是适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结果也不相同。
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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