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额度定罪利息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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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有关。司法机关会累加计算持卡人恶意透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此罪量刑较复杂,主要涉及故意透支并在银行催缴后仍不归还的情况。如果透支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额度定罪利息算吗

一、信用卡诈骗罪额度定罪利息算吗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般主要涵盖了本金和利息等相关费用。在具体计定量刑金额时,司法机关会将持卡人因恶意透支而产生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等各类费用进行逐项累计计算。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的确立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若行为人故意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银行多次催缴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同时透支金额达到了特定的标准,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它是指一切以此非法占有所图、违反相关信用卡管理法规、借助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从而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总称。

根据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依据,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典型类型: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指非法人员假借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各种商品购买或其它交易活动以行骗;

最后,恶意透支。

此处所指"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以及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曾还款的行为。

为了规避信用卡诈骗风险,敬请各位朋友铭记以下几点防范要点:

做到对手机信息保持谨慎态度、切实做好刷卡密码的保护工作、合理设定支付限额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算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综合考虑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司法机关会累计计算持卡人恶意透支产生的各项费用。此罪量刑复杂,涉及故意透支并在银行催缴后拒还,若透支金额达标,可能构成犯罪

四、信用卡诈骗罪额度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刑事事件,其涉案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所述:当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若采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被注销或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等手段,且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但不足五万元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若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若诈骗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的情况下,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恶意透支情形出现,则对于金额的认定亦有所不同。此时应依照以下标准衡量:若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状况,该等行为应被认为是“数额较大”;若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未超出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范围,该等行为应被判定为“数额巨大”;一旦数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便可归类为“数额特别巨大”。需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恶意透支”,在刑法上表述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违反了银行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规定,并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款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予偿还”。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综合考虑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司法机关会累计计算持卡人恶意透支产生的各项费用。此罪量刑复杂,涉及故意透支并在银行催缴后拒还,若透支金额达标,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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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
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
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
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
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
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
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
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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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卡工本费;
3、换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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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
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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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债务人没有按时还债的情况,您要及时向债务人追讨,不要错过了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以避免您的合法债权遭到损害。在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时,如果债务人根本没有还债的意向,那么您要及时行使诉讼的权利,向债务人来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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