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都有什么
关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采取拘留措施的具体标准及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理解:
首先,依法决定对其适用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现行犯或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这里所称的现行犯,特指那些处于正在进行犯罪活动阶段的罪犯;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确实充分证据显示其存在严重犯罪行为可能性的人士。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拘留权力还可以在特定紧急情况下行使,例如,当犯罪行为正在筹备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时;当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该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时;以及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刑事赔偿的相关说明与规定,以下情况将被纳入刑事赔偿的补偿范围内:
首先是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于公民进行了违法拘留的处置措施,然而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理期限,随后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者通过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终止了追诉刑事责任的过程;
其次,在实施逮捕措施后代之以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结束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根据新的证据再审最终被判定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得到执行的状况也会涉及到刑事赔偿问题;
重症病情,诸如刑讯逼供或借助殴打、虐待等违法手段,甚至指使他人用殴打、虐待方式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案件;
还有就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或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这些都是应考虑进行刑事赔偿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共几天结案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拘留标准:针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前者为犯罪进行时,后者为证据确凿显示严重犯罪可能。特殊紧急下亦可拘留,如犯罪筹备、实施中或刚发生即被查,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居所发现犯罪证据等。
四、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共几天结案
按照中国相关司法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对被捕犯罪嫌疑人的管控期限通常不得超越14天,若遇有特殊情形,则最长也不宜超过37天。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仅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该事例即告终结。在实施拘留期间,负责调查该案的公安机构将会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随后,事例将按照侦查进度逐步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由于刑事诉讼流程颇为繁琐,受到诸多因素如事例具体性质、证据搜集等方面的影响,因此事例的结束时间无法给出确切回答。概括说来,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事例的最终完结日期将主要依赖于诸多法律程序的推进及实际情况的发展。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拘留标准:针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前者为犯罪进行时,后者为证据确凿显示严重犯罪可能。特殊紧急下亦可拘留,如犯罪筹备、实施中或刚发生即被查,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居所发现犯罪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