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难题,我们通常会以毒品是否已经进入到交易环节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毒品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了买家,那么便应当被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即便此时行为人并未实实在在地获得毒资,这并不妨碍既遂犯的认定。
然而,若行为人为实现贩卖目的进而购买了毒品,却在购买行为完成之后,未能进入到贩卖环节就已被警方逮捕,这样的情形则往往会被认定为未遂。举例来说,假设甲和乙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在某个特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当甲将毒品交付给乙时,尽管乙尚未向其支付毒资,但是甲仍然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判定关键在毒品是否进入交易。当行为人完成毒品贩卖行为,且毒品实际交付买家,即构成既遂,不受是否收到毒资影响。这一标准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判定依据,以应对贩卖毒品罪的司法难题。
二、贩卖毒品罪的刑事年龄
在我国,对于出售毒品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为年满十四周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是已满十四周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士,如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强暴、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犯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然而,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如果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同样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请注意,对于那些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个体,如实施了故意杀戮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两种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采用特别残酷和极端的方式使他人受伤并留下严重残疾,而且案件情节极为恶劣,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该未成年人同样必须履行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贩卖毒品罪请律师多少钱怎么判
涉及到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贩卖毒品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与判断。一般而言,只要涉及到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其数量大小,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律师费用问题,由于受到地域差异、事例复杂程度、律师个人经验及声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具体数额也会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情况下,在较为简单的事例中,律师费用可能仅为数万元人民币;而在复杂且重大的事例中,则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就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而言,例如贩卖海洛因或冰毒达到五十克以上者,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将面临财产被没收的惩罚。而对于那些贩卖较少数量毒品的犯罪分子,则将依照刑法规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要缴纳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的,有可能被判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具体的量刑结果将会通过评估整个事例的各个环节来做出准确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判定关键在毒品是否进入交易。当行为人完成毒品贩卖行为,且毒品实际交付买家,即构成既遂,不受是否收到毒资影响。这一标准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判定依据,以应对贩卖毒品罪的司法难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