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可判几次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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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与犯罪严重程度及法律规定有关。如果有人多次犯信用卡诈骗罪,且都经过法律全面审查和依法判决,可能会面临多次独立判决。最终刑期会根据犯罪性质、次数以及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来综合考虑。
信用卡诈骗罪可判几次

一、信用卡诈骗罪可判几次

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方面,具体的刑期数次是由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所决定的。若是有某位罪犯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且每次的犯罪行为都各自经历了法律的全面审查与依法判决,那就有可能面临多次判罚。

值得强调的是,对那些累犯来说,法律通常会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若罪犯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且每次均经法律全面审查并依法判决,其可能面临多次独立判罚。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次数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审判量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定罪量刑的基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行为人触犯了该罪行,那么通常情况下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法院判定的2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其次,如果行为人犯罪所得金额庞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话,就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法院认定的5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最后,如果行为人犯罪所得金额过于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话,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甚至中级恶性案件,从而受到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打击,在此基础上,也需要承担5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怎么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所明确制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一般的认定标准即透支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即可构成此项犯罪。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在此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以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无法偿还;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等多种形式体现出来。在计算透支金额时,应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其中。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期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若罪犯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且每次均经法律全面审查并依法判决,其可能面临多次独立判罚。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次数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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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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