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坐牢吗
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服刑期。它作为一项刑法强制手段,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结束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因为案件仍然处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过程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服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针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不实施或暂时解除拘留。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怎么处理
在实施保释制度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为不当,不遵守相关规定擅自逃离,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若其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将视情况没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
同时依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悔过的书面保证,并重新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以保释其身份;
另外也可视具体情形,令其接受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实行逮捕,即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若需依法实行逮捕,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再展开司法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对方不谅解怎么办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并非预示着事例就此完结。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法得到对方谅解,无疑将会使事例走势发生微妙变化。通常情况下,获取被害者的谅解在量刑环节中属于一个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然而,若无法获得谅解,司法机构在处理事例时仍然会根据案情实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条款进行严谨判断。犯罪嫌疑人应当全力配合司法机构展开的调查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应的各项规定。与此同时,也可考虑采取合法手段,例如委托律师向被害者详细解析、沟通交流,以期达成和解协议;又或者在事例审理环节中,充分展示自身对于罪行的认识程度、悔过之意等良好表现,从而寻求更有利于己方的裁决结果。
取保候审非服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针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不实施或暂时解除拘留。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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