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刑罚处分类别。这乃是一种刑事法律上的强制性手段,意指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对于尚未处以拘禁之实或者被拘禁之后需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等司法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已经实施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刑罚,为刑事强制手段。案件进行中,司法机关对未拘禁或需变更措施的被告人、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暂不羁押,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
二、取保候审审结开庭的话是传唤还是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接受传唤时一般不会再次遭受拘留的待遇,然而具体的情况仍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在此过程中若该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法定义务,以至于必须对其实施逮捕加以惩罚的话,那么检察院则有权先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的处罚。
一般而言,法院在传唤被告人出庭审理案件前会提前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随时响应传唤前来法庭应诉。
所谓“取保候审”,即公安局通过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确保其服从调查且不会有意逃避或阻扰侦查工作,同时保证人可以随时听从传唤随传随到,这是一种监外监管的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活动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必要的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对象;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威胁社会安全的罪犯;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母乳喂养自己孩子的孕妇和哺乳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者;
最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前,案件尚未得到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行为立即被察觉、亲眼目睹或指证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如果满足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都可先行拘留:
(一)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确凿犯罪证据的人;
(二)因受到被害方或其他在场者的指控而成为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确切犯罪证据的人;
(四)在犯罪后,意图自尽、逃跑或者挥霍无度的人;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件不明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审限多久
在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需要依据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实际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是对原有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中间阶段,并不代表事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处理结论。因此,被采取该类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而擅自离境或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改变时,在24小时之内立刻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将面临被取消取保候审或对强制措施做出相应变更的风险。
取保候审非刑罚,为刑事强制手段。案件进行中,司法机关对未拘禁或需变更措施的被告人、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暂不羁押,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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