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国有企业认定是什么
在受贿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否被视为国有企业,主要基于企业资本构成、管理机制以及营运模式等多个层面进行严谨考量。所谓“国有企业”,即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订之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注册,且产权全面归属国家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但其中并不包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形式的企业。在司法实践领域,评判某一企业是否属于国有性质,往往需要结合其资金来源、投资主体、管理模式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受贿罪审理中,国有企业认定依据资本构成、管理机制、营运模式等严审。国企指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注册、产权全归国家的非公司制组织,不含国有独资公司。司法实践中,结合资金来源、投资主体、管理模式等综合分析企业性质。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受贿罪审理中,国有企业认定依据资本构成、管理机制、营运模式等严审。国企指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注册、产权全归国家的非公司制组织,不含国有独资公司。司法实践中,结合资金来源、投资主体、管理模式等综合分析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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