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跨市执行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尚未遭到逮捕或是已经接受逮捕但其身份性质需要转化为其他措施进行保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通常情况下,相关的司法机构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他们采取任何形式的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强制性措施。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我们称之为“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确实存在必要的原因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否则,这将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取保候审的资格,甚至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刑事案中,对未捕或需转换措施的嫌犯、被告,为防其逃避法律程序,司法机构常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传随到,避免拘留,此特殊保护措施称“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人保是否花钱
通常情况下,针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的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类型。
若是采用保证人的方式进行担保,那么便无需额外支付任何保证金。
然而,若选择采用保证人方式进行担保,则该保证人需满足如下条件,且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核批准:
1.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
2.具备履行保证义务之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4.拥有稳定的居住地点及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取得批准后,保证人应认真详细地填写保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姓名、按下指纹以示庄重承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人多久可以出来结果
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核流程以及具体决策的时间界限并无固定标准可言。概括而言,从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相关部门最终做出决定,所需时间往往为三个工作日以内。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例情况,审核期限或许有所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七个自然日。在这个过程中,负责审理的机构将综合衡量案情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及嫌疑人或者被告者的人身危害指数等多个角度开展深入评估和全面审查。当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者保证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且被申请人具备取保候审资格时,例如其有可能被判定实施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刑罚并且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任何潜在威胁,那么审核通过的几率将会相对较高。反之,若未能获得批准,相关部门亦会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原因。
在刑事案中,对未捕或需转换措施的嫌犯、被告,为防其逃避法律程序,司法机构常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传随到,避免拘留,此特殊保护措施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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