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参与违法活动而且在其中扮演了协助角色的人如果能够配合检察院,积极地退还赃款,那么或许他们的罪行将会得到适当的或有条件的减轻。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那些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那些主动退还赃款的帮信罪参与者,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这主要是因为,退还赃款的行为充分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之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参与违法活动并协助者,如能配合检察院退还赃款,罪行或可减轻。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主动退还赃款的帮信罪参与者,法院可能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表现出悔过之意,减少犯罪不良影响。
二、帮信罪流水4千万情节严重吗
对于涉及合规风险的重大增额流水情况,“帮信罪”所涉及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情节严重”这一关键因素。
根据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如要构成“帮信罪”,那么其相应涉案情况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则需要考虑多个必须具备的条件。
例如,为三个或更多对象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协议支付结算资金超过了二十万元;
以投放广告等形式资助^{*}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
违法收益大于等于一万元;
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援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又再次援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被援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收买、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五件及其以上;
收买、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大于等于二十件;
其他可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倘若以上所有条件均满足,那么就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
另外,一些特定的商业机构,包括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售卖商,当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时,若接到通知且认知到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仍然在与这些对象保持交易,只要情节严重,就应按照“帮信罪”的规定给予法律惩罚。
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据处罚较为严厉的相关法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来说说“帮信罪”的刑法量刑标准,如果涉案人明白地知道其服务对象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积极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间接帮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相关数额总计未达到第二条款至第四条款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不至于引发特别严重后果的,仍然可能在另立案件的基础上,以“帮信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涉嫌帮信罪被判8个月怎么办
如被告人因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而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首要任务是确认判决书是否已然生效。若审判结果尚未正式生效,被告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以寻求公正审理。一旦判决书正式生效,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并服从该判决,安心服役。在此期间内,建议您恪守监狱规则,积极追求减刑的可能。此外,请深思熟虑自身行为,积极参与监狱里的各项改造活动。关于家属关心的探视问题,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这样做可以为被告人提供精神上的鼓励和支持。在未来的生活中,即便成功出狱,也应该时刻铭记这次教训,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再次违法犯罪。总而言之,希望您在服刑期间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良好表现,出狱之后能够勇敢面对过去的错误,积极改造自我,重新回归社会大家庭。
参与违法活动并协助者,如能配合检察院退还赃款,罪行或可减轻。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主动退还赃款的帮信罪参与者,法院可能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表现出悔过之意,减少犯罪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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