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拘留某人之后,若认为其需要以逮捕方式进行处理,应于拘留期限(即三天内)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和批准。确有必要时,经过特别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但针对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与他人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拘留后,若需逮捕,应在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反复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
二、刑事拘留八十二条严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论案情是否严重要否探讨。
此款内容主要针对拘留这一执法手段所应遵循的法定条件进行明文规范,以便于我们判定某位涉嫌犯罪人员是否达到了拘留的门槛标准。
然而,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拘留,仅限于是否合规合法的问题。
至于刑事拘留的严重性对公民而言,被采取有碍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剥夺了部分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是极其严肃且重大的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八个多月怎么办
对于经历长达八个多月的刑事拘留情况而言,其复杂程度不言而喻。通常而论,刑事拘留的时限相较短暂,倘若达到八个月之久,可以考虑存在下述几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事件具有重大且复杂的特征,于是侦查机关依法申请延长了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间;第二种情形则可能涉及嫌疑人已获批准逮捕,尽管事件仍处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阶段中。在此种情况下,嫌疑犯或是他们的亲属应当主动地与负责处理此案的机构进行沟通,以获取对事件进程的知情权。若是怀疑存在逾期羁押或者程序违规等问题,那么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呈递申诉书或控告状,旨在保障本人法律赋予的权益。律师具备准入权利来深入介入该事件并了解其详尽情况,从而能够为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协助以及相应的辩护服务。总结来看,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法且高效的因应策略。
公安机关拘留后,若需逮捕,应在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反复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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