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刑事拘留之后,通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恶性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为四天。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刑事法,被拘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如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可延至七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告知检察院。需侦查且符合条件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刑事拘留说明了什么
当特定人员因涉嫌犯罪行为而遭受刑事拘留时,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涉入了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罪嫌犯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具备以下任意情形之一者,可暂时将其羁押于拘留所内:
1、其正从事预先谋划犯罪活动、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不久就被察觉到;
以及3、在其近身范围或居住场所中查获到有关犯罪事实的可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说一个月可以改吗
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三个自然日;在特殊情形之下,监管期限可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证据,或者事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拘留期限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的。举例来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拘留条件,或者需要对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那么就有可能将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策。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事件的推进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依法进行调整。
按刑事法,被拘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如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可延至七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告知检察院。需侦查且符合条件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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