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如何算时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以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之日为准。一般而言,公安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起始于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之日。若公安部门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一流程确保了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是不会被录入犯罪记录即所谓“案底”之中的。
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唯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公正司法程序且判决结果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生成案底。
而在此种情况发生之前,若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处理,那么显然该案件并未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因此也就无法产生案底。
当涉事者出现犯罪活动,但在法定情况下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可细化为如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定情形的案件,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情况;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提起公诉条件或证明力度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时,则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拘留律师见面需要什么
在罪犯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期间,律师介入会见时需随身携带以下必要证件:资深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由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出具的正式委托授权书。当律师在与看守所内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接洽访问时,必须主动向负责监管的看守所提交上述证件供其审查核实。看守所有责任在收到这些文件后立即着手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在会面过程中,律师应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传播任何违法规制物、严禁施加任何干扰因素影响事件调查工作的正常推进。此外,律师还有权利通过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了解到案情详情,并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起始于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之日。若公安部门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一流程确保了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