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怎么认定明知与不知的
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关于"明知"与"不知"的判定问题,通常需依据诸多方面评估以作出准确推断。无论是在采购环节还是销售过程中,销售商若未能履行起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职责;或是察觉到食品来源不明、价格显著偏低、包装标识不合规等异样状况,却依然进行销售活动,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明知"。除此之外,倘若销售商曾经因为类似行为而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并且在之后又再度实施了同样的行为,那么他们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
然而,如果销售商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食品有毒有害毫不知情,同时也没有发现任何其他应被视为"明知"的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不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明知"与"不知"需综合考虑。销售商若未查验供应商许可及食品合格证明,或察觉食品异常仍销售,视为"明知"。若曾因此受罚再犯,更可能判定为"明知"。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明知"与"不知"需综合考虑。销售商若未查验供应商许可及食品合格证明,或察觉食品异常仍销售,视为"明知"。若曾因此受罚再犯,更可能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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