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财产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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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包括: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三、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裁决,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保障。
分居期间财产归谁

一、分居期间财产归谁

离婚分割财产阶段,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通常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准则:

首先,尽管在分居状态下,夫妻二人已经脱离了日常生活上的接触,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他们依然处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内,因此原则上来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仍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分居前就已达成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那么便应严格按照该协议来进行财产分配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需遵循基本准则: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同时利于生产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公正裁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分居期间财产是否算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物。

当夫妻因情感不和谐而选择分居之时,尽管事实上双方均未行使以及履行婚姻中相互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他们仍然被法律认定为合法夫妇。

无论分居时间长短,这期间都可以视作夫妻关系得以继续存在的时期。

因此,在此阶段内,夫妇双方各自所获得的财产,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分居期间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在分居阶段,倘若决定寻求财产保全之举,首要步骤便是确认是否有实施保全的必要性,例如观察是否存在任何一方可能试图隐藏、转移或出售财产等潜在风险。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务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担保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过法院对申请的严格审核之后,如果认定其符合相关规定,便会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保全时必须明确列出被保全财产的详细信息及具体请求范围,并且,如因保全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请注意,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充分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于申请过程更加顺畅。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需遵循基本准则: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同时利于生产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公正裁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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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前分居小孩谁抚养对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会涉及很多因素,比如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日常工作生活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子女是否满2周岁或者已满10周岁时子女自己的意见、平时对子女的关爱情况、离婚后祖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能力等等。虽然因素很多,但不难看出最重要的原则即是:尽量保证孩子在未来生活中能够健康成长。当离婚双方各自的条件上大体相当时,法官自然而然地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双方分居后孩子随哪一方生活这一情况上来。毕竟分居是为日后离婚做准备的,而分居时孩子随哪方生活也是双方博弈的一个结果,法官在判决中进一步确认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儿,而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恐怕在离婚时只能得到子女的探望权了。
二、一般会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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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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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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