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理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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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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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企业破产债务抵押问题时,有两个重要原则需要牢记:一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抵押物的处置要公平合理;二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维护市场秩序。这两个原则对解决债务抵押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理抵押

一、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理抵押

在涉及企业破产后债务抵押处理的诸多疑难问题中,我们需要先明确两点至关重要的原则。

第一点是,在破产申请获得受理之前整整一年的时间里,如果破产企业为无财产担保的负债提供了财产担保,那么管理层有权力向法院提出撤销此项行为的申请。当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且生效的债务抵押,抵押权人有资格就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无法抵消所有的债务,则尚未被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将会被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处理企业破产债务抵押疑难,首要明确两原则:一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抵押物处置公平合理;二是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维护市场秩序。此两原则对于指导债务抵押问题的处理至关重要。

二、破产之后债务要如何还

在企业宣告破产以后,所有相关的债务均须进行全面清偿。

对于个人申请破产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判定其已经失去了偿还债务的潜在能力,此时便需要从偿债能力的视角出发,对这些债务问题作出深入剖析与探讨。

若债权方赞同或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那么债务人即享有权利将债务分为期次逐步偿还。

然而,如果债务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财务潜能,却选择推诿责任,人民法院无疑会判决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若最终,债务人真的陷入永久性无法偿债的境地,那他的所有个人资产,也唯有优先用于债务偿付这一条路可走。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之后债务还要还吗

关于破产公司债务问题是否需要进行偿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评估。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将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以及分配比例加以处理。倘若在支付了各类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应交税费等必要款项之后,企业仍旧拥有一定盈余来偿还普通债权人,那么那些未能得到充分清偿的债务在原则上仍然需要负债方进行偿还。但是由于负债人在这个时候已经基本失去了实际的还款能力,所以很有可能发生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然而,若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判定,负债人确实处于无法偿还债务的窘境之中,并且他们并没有恶意采用逃债等任何非法手段,对剩余尚未偿还的债务或许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有些特殊性质的债务,例如由恶意透支信用卡导致的债务等等,就算是进入破产程序也是无法得到豁免的。

处理企业破产债务抵押疑难,首要明确两原则:一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抵押物处置公平合理;二是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维护市场秩序。此两原则对于指导债务抵押问题的处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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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玩股票给失败了,给欠下了六十多万的债务了,现在无奈下就只好把房产给做抵押了,希望能够去偿还一部分钱的,那么抵押房产是否买卖不破租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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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
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
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二、权利质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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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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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押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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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之后债权人怎么办理抵押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办理抵押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这意味着要明确抵押权的合法性、抵押物的真实性以及抵押程序的规范性,以此保障各方权益,推动破产清算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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