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赌博属于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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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赌博是违法行为,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组织赌博,以盈利为目的,是不道德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严惩。若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参与大规模赌博,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上赌博属于什么行为

一、网络上赌博属于什么行为

网络赌博无疑被法律法规归类为非法与不道德的行为范畴。这种现象常常以追求盈利为动机,通过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设备进行赌博视频或相关数据的传输,从而实现有组织的赌博活动。一旦涉及到网络赌博,无论情节轻微与否,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将面临严厉的惩戒。例如,如果有人为了牟取暴利,故意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参与较大规模的赌博活动,那么他将会被处以五天以内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情形较为严重者,其惩罚力度也将相应加大,最高可达到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同时还需支付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参与赌博的人将此作为一种职业,甚至开设了专门的赌场,那就极有可能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并且还将被处以罚金;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其刑期将上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网络赌博的认定和处罚,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如涉案金额、参赌人数、赌博方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赌博属非法不道德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组织赌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论情节轻重,均受严惩。如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参与大规模赌博,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上赌博被骗是否算违法

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赌博而遭受欺诈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是自身参与赌博活动或是受到他人欺诈均属违章行为

如果有组织性地开展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那么这种行为已构成赌博犯罪,需接受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应处罚相应财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上赌博有什么后果吗

网络赌博本质上属于非法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既包括了行政层面的追责,也涵盖了可能触犯的刑事责任。就行政处置而言,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都有可能受到拘留或罚金等此类严重的行政处罚;然而,从刑事责任层面来看,假如是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纠集多人进行大规模的赌博活动甚至以此作为唯一的职业谋生手段,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赌博罪行。针对那些开办赌场者,我们同样也会面临开设赌场罪的指控,这个情况尤为严重。对于涉及金额重大的赌注,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甚至是构成犯罪。即便是对于那些偶尔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人来说,也有可能导致他们宝贵的个人财富遭受极大损失,甚至对家庭和睦以及个人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赌博平台往往潜藏着各种诈骗陷阱,使得个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大家远离网络赌博,以规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财务困境。

网络赌博属非法不道德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组织赌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论情节轻重,均受严惩。如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参与大规模赌博,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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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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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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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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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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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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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积极响应国家八部委《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新华网联合中国网络游戏自律联盟、搜云科技共同成立”中国网络游戏投诉平台”,严厉打击游戏盗号、封号、诱导消费、涉嫌赌博、色情等问题,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
2、中国网络游戏投诉平台是服务于中国所有游戏网民的国家级网络游戏监管平台,平台上线是由国家级媒体主导、面向游戏型互联网行业的重要举措。通过游戏企业、调解中心、仲裁委员会、的参与,为游戏玩家提供一站式投诉处理服务。
3、依法保护游戏玩家的正当权益,监督游戏企业合理经营,推动中国网络游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受理入口:网页入口:新华网首页网络游戏投诉入口、新华网娱乐频道投诉平台入口。客户端入口:在“新华炫闻”A进入首页游戏模块或我的-游戏中心界面。
5、受理范围: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用户权益受损问题可进行投诉处理,如账号被盗、被封、诱导消费、诈骗、未实名认证等问题;如发现游戏有涉嫌赌博、色情、等违法内容,可进行举报处理。如:1)游戏交易欺诈:游戏内存在游戏玩家私下进行欺诈性质的交易行为。2)不文明行为:游戏内存在玩家刷屏骂人,发表不文明言论等不文明行为。3)游戏涉嫌赌博、色情、等违法问题可举报处理。
6、也可以向公安部网安局的“站”提交举报内容。扩展资料:意义:平台配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引导与监管力度,扶持中国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筑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对中国游戏产业推向以绿色网络游戏为主流的全新发展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用户
(1)用户对于游戏投诉多了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线上解决渠道;
(2)与企业的投诉渠道优势互补,为游戏企业定纷止争。
2、企业(1)提前掌握体量巨大的投诉市场案源;
(2)响应“互联网“的号召,实现仲裁线上线下的结合。
3、行业(1)促进传统仲裁行业的互联网化发展;(2)扩大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知名度。
4、社会(1)促进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建网络游戏安全新环境;(2)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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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网络赌博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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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
?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网络上赌博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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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犯罪案件的管辖
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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