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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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包括合同纠纷,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侵权纠纷,比如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不当得利纠纷,即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导致他人受损;无因管理纠纷,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引发的争议。 这些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应保持理性和客观,尊重法律和事实,以和平、公正、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
民事经济纠纷有哪些种类

一、民事经济纠纷有哪些种类

民事经济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包含如下几个类别

第一种是合同纠纷,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合同,例如销售合谊、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合同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皆属于此类;

其次是侵权纠纷,其包括诸如侵犯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以及侵犯财产权等各类权益受损的情况;

再次是不当得利纠纷,这一类纠纷指的是某一方当事人因未享有任何合理依据而获取经济利益,最终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形;

最后一种则是无因管理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或者事先协定好的义务条件下,但为了避免其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不顾个人安危实施管理行为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事经济纠纷多样,常见有:合同纠纷,涉销售、租赁、借款等;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损;不当得利纠纷,即无合理依据获利致他人损失;无因管理纠纷,无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管理引发的争议。

二、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时效多久

1、在大多数情况下,民间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期限为固定的三个年度;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这一期限可予适度延长以适应具体情况。

2、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申请,该项法律赋予的合法诉讼权有效期通常也是三年时间。

若有任何其他特别法的规定与此有所不同,则需依据该特别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已经预见到自身权益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了应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人开始算起。

当然,如果存在任何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亦将按照该特别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考虑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批准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事经济纠纷被告缺席怎么判

在涉及到民事及经济类别的诉讼过程中,倘若被告未按照法院传票的指示出庭应诉,法官往往会按照原告所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来展开深入的审理工作并做出最终的裁决。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清晰地证实其提出的主张,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如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缺失或者无法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那么其诉讼请求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法院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证据规则,全面考虑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未能出席庭审并不代表原告必定能够获得胜利,而仅仅是基于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由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于被告而言,缺席审判无疑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这使得他们丧失了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护的宝贵机会。

民事经济纠纷多样,常见有:合同纠纷,涉销售、租赁、借款等;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损;不当得利纠纷,即无合理依据获利致他人损失;无因管理纠纷,无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管理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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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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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能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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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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