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予离婚
请注意如下一些通常情况下不被许可离婚的特定条件:在确立了婚姻关系之后,如果任何一位配偶对此表示反对并坚持维持现有婚姻状态,并且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会批准离婚申请。例如,当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尚未彻底破裂,仍然存在着重新建立和谐关系的可能性时;或者在考虑到离婚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又未能寻找到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拒绝批准离婚申请。除此之外,如果在女方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的特殊时期内,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话,除非经过人民法院的深入审查并确认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否则同样不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通常不获准条件:配偶一方反对且无法定离婚理由,情感未彻底破裂或有和解可能;未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或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申请离婚,非经法院确认必要不批。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离婚通常不获准条件:配偶一方反对且无法定离婚理由,情感未彻底破裂或有和解可能;未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或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申请离婚,非经法院确认必要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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