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赌博有没有义务一起还债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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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中,一方赌博所欠债务,配偶无共同偿还义务。赌博违法,所以这些债务并非基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愿,且远超家庭日常所需,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而负。因此,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有一方赌博有没有义务一起还债

一、夫妻有一方赌博有没有义务一起还债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参与赌博而产生的债项,其配偶并无法律上的义务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赌博作为一种非法活动,其所引发的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范畴。

此外,由于赌博所导致的债务显然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也不属于为实现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目的而负担的债务,因此,其配偶无需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一方赌博所欠债务,配偶无共同偿还义务。赌博非法,其债务非基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愿,远超家庭日常所需,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而负,故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夫妻有一方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离婚

倘若一对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他们仍然拥有申请离婚的权利。

然而,在此情况下,仅允许以诉讼的形式来进行离婚程序

这主要是由于在申请离婚之前,需要更改婚姻关系中的监护人身份,以确保他们能够在未来适当处理对方的财产和生活事宜。

若想诉诸法律离婚,就需要将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结婚证书收齐备好,并编写一份详细且符合规范要求的起诉状及其副本,然后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有关申请。

在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通过调解仍未能取得效果时,会依法作出离婚裁决。

以下就是法院在评估和判断夫妻情感是否破裂时可能考虑到的几个关键因素:

(1)是否存在婚姻中的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

(2)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长期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是否无法戒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是否因感情问题而选择分居长达两年之久;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突发状况。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有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关于夫妻一方背负之债,其配偶是否有法定义务加以偿还,这取决于债务性质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认定。若此种债务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那么作为其配偶之一的当事人便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去承担和偿还这份债务。通常而言,这类婚姻共同责任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夫妻二人共同签章或在事后经由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追认并达成共同意愿的义务;第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中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作所负担的债务。然而,若这笔债务被认为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范畴内,则其配偶并不具有偿还的义务。个人债务的种类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身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债务;第二,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该方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个人事务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事例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婚姻中,一方赌博所欠债务,配偶无共同偿还义务。赌博非法,其债务非基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愿,远超家庭日常所需,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而负,故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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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在离婚时算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责偿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都是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配偶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若是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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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赌博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赌博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属于,赌债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1月18日,最高人民公布并实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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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2006年12月,妻子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与张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女士分担。
判 决
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
本案的焦点是对张某所欠6万元赌债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本案所涉及的赌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张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
综上,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限,对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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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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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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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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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2008年初,被告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需向原告张某借款用于投资。李某于200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000元,约定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但李某逾期未还。因李某是在与赵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李某和赵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赵某辩称,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所借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驳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赵某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被告李某于2008年5月8日写给被告赵某的信件以及被告李某进行记录及分析的笔记本一本,证实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正欲离婚的事实,被告李某痴迷于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此外,李某也从不将借款等财务状况向赵某告知,赵某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共借到原告150000元,并约定于2008年9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被告赵某曾离婚,后撤诉。2008年10月16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分歧】
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被告赵某应否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某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该由被告李某个人承担,被告赵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所借债务是用于赌债,而仅仅是存在用于赌债这种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为该债务是被告李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赌博羸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羸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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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以是否结婚为分界线,结婚前原则上返还,结婚后原则上不返还。结婚后返还的特别规定是结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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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方赌博有没有义务一起还债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赌博所负债务,原则上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赌博在我国被明令禁止,赌债也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配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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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无债权债务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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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意思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没有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和债务。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双方约定的以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所产生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由上可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时间段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属于一方的债权债务,就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二、什么是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一)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三、债权债务纠纷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保证该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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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损毁的;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另外,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
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债权人应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时间是否在两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两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3、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1)当事人应保存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
(2)当事人可以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顺利进行。
(3)其他有利于证明债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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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儿子赌博欠债,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吗
[律师回复] 对于儿子赌博欠债,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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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各承担一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说,赌债不成其为债权。赢家无权向输家追债,输家也没有义务偿付赌债。
一方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各承担一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说,赌债不成其为债权。赢家无权向输家追债,输家也没有义务偿付赌债。
赌债有效吗?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赌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赌债是指夫妻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二、如何认定赌债的效力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
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
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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