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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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层面,合同诈骗罪与欺诈有着明确的界限。诈骗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要求骗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而欺诈则是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误导,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如果没有履行能力,却编造事实骗取钱财并自行使用,通常会被视为非法占有,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上,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之间存在着明确且显著的界限。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署及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实施的,旨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并且涉及到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然而,合同欺诈则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藏真实情况,以诱导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但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甚至根本无意履行合同,他们可能会通过编造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来骗取对方财物,并将这些财物用于个人消费、非法活动等方面,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被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上,合同诈骗罪与欺诈界限分明。诈骗罪涉非法占有,骗财且金额达标;欺诈则是签约时故意误导,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定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存非法占有意图。若无履行能力且编造事实骗财自用,常视为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其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保证人方面,若保证人明知行为人正在运用经济合同时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予以协助支持,那么此举可以视为对诈骗行为的一种间接助力,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共同犯罪责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倘若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此时并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如名义上的被冒用人清楚知晓行为人正运用合同从事欺诈行为,并且仍向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甚至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实际相当于协助各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因此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并需自行担负起合同诈骗罪带来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一般几年能判刑

在涉及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方面,我们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节及涉案金额进行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该罪名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数额方面,若达到以下规定标准就将面临法律制裁。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及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十万元以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及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严谨地说,对于上述各数额标准,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此外,在量刑方面,法院还会考虑到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对犯罪分子作出更为精准的判决。

法律上,合同诈骗罪与欺诈界限分明。诈骗罪涉非法占有,骗财且金额达标;欺诈则是签约时故意误导,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定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存非法占有意图。若无履行能力且编造事实骗财自用,常视为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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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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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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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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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什么是罪?什么是非罪?应该怎么去严格的界定?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②履约能力。
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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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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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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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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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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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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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我的一个闺蜜不幸做了传销,让我以贷款的形式借她一笔钱和她一起加入一个项目,被我识破,我想了解一下她这种行为是属于哪一类型,诈骗与借贷的界限如何区分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张印富律师认为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借贷纠纷处理。
2、行为人在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尽管贷款合同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也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有贷款诈骗行为。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
4、通过多方位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实务中,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原因很复杂,有的因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认定。有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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