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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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产,那么配偶和子女通常不是法定的还款人,因为债务的清偿通常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例外,无论生存方是否愿意承担,都需要还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务是用于日常生活或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共同目的的,否则生存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

一、欠债人死亡没有遗产妻子儿女还要还吗

一般而论,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无任何遗产遗留,其合法配偶及其子女通常不被视为法定的还款责任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债务的清偿通常系以债务人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为上限。在此种情境之下,因债务人亡故并且未留下任何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遗产,所以其生前负担的债务在法律层面则无法得到依法妥善的清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该笔债务归属为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即便债务人已先逝去,其尚在世的伴侣仍旧被确立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等共同表达意愿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则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愿的情形,则该笔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离世无遗产,配偶及子女非法定还款人,因债务清偿限于债务人财产。但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无论生存方需承担。据《民法典》,共签或追认、日常家用或证明用于共生活/生产的单方债务属共同债务,反之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实际用于共同目的。

二、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哪些人去承担

若负债人身亡,则其所负担之债务将由下列人群负责承担:

首先,如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继承人便需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全数为已故遗产继承人清偿债务。

其次,倘若缺乏可供继承的遗产,但却存在对债务提供了担保的保证人,此时,保证人就必须独自承担起保证责任

再次,若该笔债务恰属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便应由其配偶负责清偿这部分债务。

最后,若无上述情况发生,那么这笔债权、债务将会自动消逝,无需再次进行还款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欠债人死亡了谁还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当负债人不幸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合法的遗产继承者依照遗嘱或法定程序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起偿付的义务。倘若所继承的财产无法全额偿清其所有债务,那么承继人必须按照自己能够继承的那部分财产额度来进行偿付。反之,如果承继人选择放弃对受害人遗产的继承权,他/她将会无需再负担任何偿还义务;但是在此之前,他们需要先向遗产管理机关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离世无遗产,配偶及子女非法定还款人,因债务清偿限于债务人财产。但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无论生存方需承担。据《民法典》,共签或追认、日常家用或证明用于共生活/生产的单方债务属共同债务,反之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实际用于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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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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