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一方全部承担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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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债务,那么这个内部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债务是共同债务,即使协议指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偿。只有当承担方全额清偿后,才可以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
夫妻离婚协议一方全部承担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一、夫妻离婚协议一方全部承担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在涉及到婚姻关系解体的离婚协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其中有一方自愿承受所有形式的负债,并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此类内部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从法律层面上讲,若某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在离婚协定中有明确约定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债权人仍然拥有向夫妻双方索要还款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唯有当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先行全额清偿之后,才能根据离婚协定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定中,一方自愿承担全部负债,此内部约定仅约束夫妻,不敌外部债权人。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便协定指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偿。仅当承担方全额清偿后,可依协定向对方追偿。

二、夫妻离婚协议能公证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他们有权利决定为订立的离婚协议办理公证手续。

对于那些双方基于自愿和平解决离婚问题的夫妇来说,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文件,并亲自向相关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请求。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对于离婚协议的公证事宜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即能否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公证本身并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需条件,它无法起到婚姻关系解除的确证作用。

然而,要使得离婚协议效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确保夫妻双方各自具备与其对应的民事权利与行事能力,你们必须基于自愿决定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里明确表达了双方的自愿离婚意向和对于孩子抚养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并且协议内容并未违背任何法律的强制规定或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

公证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是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颁发公证书的方式实现。

这一程序的效果在于证明该协议书的合法有效,具有权威性和公认度。

离婚协议的公证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簿和离婚协议等重要文件资料前往公证处申请公证服务;

其次,公证人员负责对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会询问双方的真实想法和意图;

最后,经过综合考虑和评估后,制作出完整的记录,并向双方发出离婚协议公证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夫妻离婚协议书怎样写

这份离婚协议中至关重要的元素应当涵盖如下内容:首先是当事人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等;其次,必须明确表达出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再次,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以及探望权的相关约定;此外,关于财产分配的部分,需要详细列举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种类,例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投资等,同时还需要明确这些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最后,债务分担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将由哪一方来承担。在撰写这份协议的过程中,务必要保证每一项条款都清晰明了、没有任何歧义,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强烈建议您们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在签署后予以确认。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定中,一方自愿承担全部负债,此内部约定仅约束夫妻,不敌外部债权人。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便协定指定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偿。仅当承担方全额清偿后,可依协定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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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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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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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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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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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的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此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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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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