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行使什么权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机构主要践行着诉讼制度中的公诉职能。这具体表现为,检察官有权代表国家向司法审判机构,即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起诉的申请,以此督促其追究相关被告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检察部门会针对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或自身进行调查取证后所掌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证据标准,最终决定是否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启动公诉程序。在执行公诉职责的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以严谨的证据标准为基础,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机构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核心履行公诉职能,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追责犯罪嫌疑人。其全面审查公安移交或自侦案件,依法决定公诉,严守法律与证据标准,既保障嫌犯权益,又维护法律尊严与公众利益。
二、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属于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院、军保部、中国海警局、狱侦处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等皆为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
这些机构专享刑事法律授权下展开的侦查权力,恪尽职守地对各类犯案事件展开深入调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作为侦查行为的主导者,其作用举足轻重,对于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起着关键性的协助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怎么判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并不能直接诱发审判的展开。自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事例立案之日起,其将着手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指控犯罪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一旦所搜集到的证据链条齐全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检察院将会筹备相应数量的涉嫌犯罪人员的起诉材料,并移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对事例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会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然后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包含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类型。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法院会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依法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主要刑罚,或者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人民检察机构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核心履行公诉职能,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追责犯罪嫌疑人。其全面审查公安移交或自侦案件,依法决定公诉,严守法律与证据标准,既保障嫌犯权益,又维护法律尊严与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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