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当事人具有参与法律诉讼活动的权力。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妨碍其在民事领域内的身份认定以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能力。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实施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时,为了预防其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具体内涵包括,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以确保其被要求随传随至,同时还会出具保证书用于约束行为举止;在此基础上,给予犯罪嫌疑人适当的自由空间,即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对其的羁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律诉讼活动。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而采取的措施,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给予适当自由空间。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案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发生犯罪行为,且情节相当恶劣者,那么首先,之前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将会被立即撤回,而犯罪嫌疑人亦将被重新逮捕,并对其实施羁押。之后,此次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将与原先的事件进行合并审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再次犯罪无疑证明了该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的可能性。因此,司法机构将会全面权衡两次事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倘若新发现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全新的犯罪事实,那么将分别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最后再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律诉讼活动。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而采取的措施,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给予适当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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