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致人死亡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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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常通过绑架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些案件都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比如预谋、挑衅、暴行等。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但只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加大打击力度。
绑架罪致人死亡情形包括哪些

一、绑架罪人死亡情形包括哪些

有关于犯罪嫌疑人绑架为手段,对被害者实施致死行为的情况比较常见。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形成都与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绑架行动中的行为密切相关。例如,由于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恶意挑衅、滥施暴行乃至被害人长时间遭受虐待、忍饥挨饿和病痛折磨而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等各种原因,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亡。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意外的后果。但是,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影响确实与被害人的丧生结果有着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先后顺序和因果联系,那么他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按照绑架罪致人死亡这一恶劣情节加大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嫌疑人常使用绑架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如预谋、挑衅、暴行等。犯罪动机可能有意或无意,但只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加大打击力度。

二、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针对绑架致人亡故的情况,仍然应按照绑架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此种情形下,死亡状况成为衡量绑架罪中的一项重要刑罚尺度,普通的绑架行为大多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惩罚;

而在绑架事件中,倘若涉及到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便须依照案件具体情节,判处相应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将会被依法扣押或没收,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的附加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致人失踪怎么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绑架罪一旦涉及到人质失踪的情况,就属于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起点便直接上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将面临罚金或是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为了达到目的而导致被绑架者失踪甚至死亡,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视为更为严重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程度,将会被判处死刑,并且还要附加没收其全部财产。然而,实际的量刑考验并非如此简单,需要从诸多方面进行细致入微的斟酌,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等等。同时,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其他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这也将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总而言之,绑架罪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了坚决的打击态度。

犯罪嫌疑人常使用绑架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如预谋、挑衅、暴行等。犯罪动机可能有意或无意,但只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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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绑架人质同时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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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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