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做材料
在被给予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构将依照案件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求,持续地展开必要的调查与获取证据的工作,这可能包括被告人需履行配合提供资料等义务。然而,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的完结,它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仍将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被给予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构将依照案件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求,持续地展开必要的调查与获取证据的工作,这可能包括被告人需履行配合提供资料等义务。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的完结,它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仍将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取保候审期限起止计算,法律怎样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这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形式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甚至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基于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致使社会产生危险性的评估结果,那么将可依法变更针对他们执行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生效日期以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为准进行计算。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所作出,在该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倘若仍需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届时,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将予以重新计算并向犯罪嫌疑人予以明确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担保人怎么办手续
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再度触犯新罪行,保证人需负起相适应的责任。首先,作为保证人,应当严格履行责任迅速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该犯罪嫌疑人次度触发新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被保护人身为犯错时,而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汇报该等情况,其将面临罚款的惩罚;如果情节恶劣,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进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此类状况,执行机关有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并考虑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诺悔过,重交保证金或者推荐新的保证人,或者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监管,最后采取逮捕措施进行处理。因此,保证人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以防止自己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被给予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构将依照案件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求,持续地展开必要的调查与获取证据的工作,这可能包括被告人需履行配合提供资料等义务。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的完结,它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仍将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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