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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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需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则广泛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领导,为了私利或整体利益而行骗贷款,都可能构成该罪。
骗取贷款罪主体是谁

一、骗取贷款罪主体是谁

特别指出的是,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在法律领域,我们所说的自然人,是指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与此同时,单位则涵盖了各类不同类型的机构,例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等。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论是单个个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采用欺骗手法获取贷款,抑或是单位领导层、管理层为了单位整体利益而决定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主体含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需达法定刑责年龄并具刑责能力。单位则广泛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无论个人或单位领导为私利或整体利益行骗贷,均可能构成此罪。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般都是什么

1、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资产的安全性。

在这里,"银行"不仅涵盖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各类商业银行;

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泛指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企业单位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此处所提及的"安全",实际上是指由于骗贷行为而导致上述银行或其金融机构的财产与正常的贷款相比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甚至是危险的状况,从而对银行防范风险产生了负面影响。

2、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

这主要表现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采用了欺诈性的手段。

无论行为人是在申请贷款的环节公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抑或是未能如实说明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法骗取贷款的顺利审核批准。

事实上,只要攻击者的行为符合以上描述,那么就可以被认定是存在"欺诈性手段"的违法情形。

3、罪犯身份特征。

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犯罪主体,其范围通常情况下仅限于贷款人本身。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保证人、银行职员等能够协助贷款人制订相关策略,对事实进行掩饰甚至直接提供虚假材料等,他们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并纳入本罪的共犯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的身份既可以是个体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关于如何区分单一主体犯罪和团体犯罪的问题,本文在此处将做单独讨论。

4、主观意识因素。

本罪的成立必须满足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采取的欺骗手段会使得借款落入自己手中且不再归还,却仍积极地实施此类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贷款受益方(即贷款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使用贷款来达到合法经营的目的,而是将其据为已有以逃避还款义务,此时其罪行便会被判定为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主体含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需达法定刑责年龄并具刑责能力。单位则广泛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无论个人或单位领导为私利或整体利益行骗贷,均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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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议的订立主体和集体合同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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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主体是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贷款诈骗犯罪主体是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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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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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体主体是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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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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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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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主体是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贷款诈骗犯罪主体是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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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违章建筑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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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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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公司、团体、事业单位、自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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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本案对于王某来讲,诉讼法没有对该类赔偿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雇用)和劳动法(工伤)。这两个赔偿规定与过去的相关法规有实质上的改变。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伤赔偿从劳动者角度,待遇要优于一般赔偿,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体对受害人赔偿的数额更为明显,因此这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依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那些不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同时促使他们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于是就产生受害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致害者的违法用工的错处寻找自己的权益出发,用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
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由于本案当事人坚持不追加轧花厂作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就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存在,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请求诉讼权利。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等。因为审理案件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非法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干涉和侵害,对相对权利人也是如此。因此,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审理该案件。那么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王某于2007年4月22日被某轧花厂招工进厂,一个月不到就发生左手臂被机械扎伤至残的事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万元,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发现,该轧花厂是属于无任何证照“自行挂牌单位”,以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决不予受理。2008年4月5日,王某便将该轧花厂的四个合伙人作为被告,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各项费用4万元的经济责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示王某将某轧花厂追加为被告,或者按照雇用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坚持原始的全部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审判人员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虽然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但是,人民可以不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依据劳动法的赔偿依据进行裁判,而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
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第三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虽然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但是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所依据赔偿依据就与诉讼主体不相符,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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