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时期,夫妻间的共同财富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既有的法律规范给予公正的划分。作为夫妻二人,对于共有资产拥有平等的管理权限。
同时,夫妇在持续的婚姻关系中取得的包括薪资、奖金在内的各种劳动收入以及由生产经营所创造的收益等,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间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或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该方将可能面临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性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律公正划分,双方享有平等管理权。婚姻存续中的薪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共同财产。若发现一方恶意转移、隐藏或挥霍共有财产,分割时将受惩罚性影响,可能少分或不分。
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有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性质时,我们应该围绕着该负债是否实际用来服务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日常需求,无论他们是否处在分居状态。
这种债务被称为夫妻共同债务,它的产生源于夫妻共同的物质需求,以及对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了以下十个方面:
首先,结婚前由一方筹集资金购买的婚姻用物品,若已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则为筹集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借款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为维持整个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所有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参与、运营的团体项目、企业等所产生的各项债务,或是某一方在运营企业过程中获得的收入用于补贴家用,或者将部分收入分享给另一半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中的某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以及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为他人提供医疗救助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紧接着,作为父母为抚养孩子所需承担的教育和生活费用;
然后,人们为了赡养老迈父母所必须承担的款项;
接下来,是为丈夫或妻子提供教育和培训费用时产生的债务;
偿还夫妻一方或双方正常人际交往所必需的合理支出款额;
最后,夫妻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并决定列为共同债务的任何款项,也应囊括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若有其他应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存在,亦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分居期间夫妻收入怎么分
在分居阶段,婚姻双方所得之收入原则上仍然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然而,若是双方对于分居期间的各项资产权利归属有着明确清晰的书面协议约定,根据协议内容确定归属。若并无此类约定,则由法庭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导致分居的原因、分居期间双方财务自主权的强弱及其收入的来源与使用方向等等。通常而言,倘若某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分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满足自身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另一方在此期间并未为其创造任何收入,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法庭可能会适度向该方倾斜。但是,这必须以完备的证据作为支撑。总的来说,分居期间夫妻收入的分割问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律公正划分,双方享有平等管理权。婚姻存续中的薪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共同财产。若发现一方恶意转移、隐藏或挥霍共有财产,分割时将受惩罚性影响,可能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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