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并非可无限制持续执行的制度措施。这两项程序皆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具体的适用情况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与条件约束。
其中,监视居住意味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督促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特定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同时需要对他们的个人行动进行严密的监控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从而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强制手段,受法律严格规定。监视居住限被告人不离住所,监控行动;取保候审则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两者均非无限期执行,旨在实现强制执行目的。
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属于什么
监视居留与提保候审均为强制性手段中的两种。
监视居留,简称监视,是由执法机关勒令涉案人士不得自行离守标定之场所,且需在其行踪上进行严密监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而取保候审,亦称保释,乃由司法机关责令部分涉嫌违法或触犯刑事法规的被告人和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随时传唤并应讯的一项强制性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是哪些
为确保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下列情况方可适用于监视居住之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2.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3.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事例特殊情况或办理事例之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5.羁押期已满,但事例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而对于取保候审之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4.羁押期已满,但事例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者。
请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最适合的处理方式。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强制手段,受法律严格规定。监视居住限被告人不离住所,监控行动;取保候审则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两者均非无限期执行,旨在实现强制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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