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无限循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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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监视居住就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所,对其活动进行监控。取保候审则是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这两种措施都不是无限期执行的,而是为了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无限循环吗

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无限循环吗

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并非可无限制持续执行的制度措施。这两项程序皆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具体的适用情况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与条件约束。

其中,监视居住意味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督促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离开特定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同时需要对他们的个人行动进行严密的监控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从而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强制手段,受法律严格规定。监视居住限被告人不离住所,监控行动;取保候审则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两者均非无限期执行,旨在实现强制执行目的。

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属于什么

监视居留与提保候审均为强制性手段中的两种。

监视居留,简称监视,是由执法机关勒令涉案人士不得自行离守标定之场所,且需在其行踪上进行严密监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而取保候审,亦称保释,乃由司法机关责令部分涉嫌违法或触犯刑事法规的被告人和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随时传唤并应讯的一项强制性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是哪些

为确保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下列情况方可适用于监视居住之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2.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3.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事例特殊情况或办理事例之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5.羁押期已满,但事例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而对于取保候审之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4.羁押期已满,但事例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者。

请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最适合的处理方式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中强制手段,受法律严格规定。监视居住限被告人不离住所,监控行动;取保候审则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两者均非无限期执行,旨在实现强制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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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 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的居所, 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 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对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码的要求,及时到案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上规定,如果给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了干扰或者增加了困难,或者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对其予以逮捕。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被监视居住人应该遵循哪些规定,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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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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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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