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有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一起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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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欠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同起诉。一旦担保人签字盖章,就表示他们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追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出现特定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欠条有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一起告吗

一、欠条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一起告吗

在此类欠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亦或是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涉及担保人的欠条事宜里,担保人所签署或加盖印章的字据意味着他们已自愿承诺负责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此外,同样具备向担保人追索担保责任的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倘若当事人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债务人需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该合同即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协议中所述之特定情节,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行使权利让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欠条纠纷中,债权人可单独或同时起诉借款人与担保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即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追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民法典》,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则债务人未履约或特定情形发生,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欠条有担保人怎样写合法

涉及到保证人的借贷合同可以详细列出以下内容:

首先,明确记载资金提供方、借款人以及保证人各自的基本资料;

其次,具体描述借款的相关信息及其应用目的;

再者,准确填写借款金额;

接下来,确立借款的期限长度;

然后,规定借款的利率以及对应的利息支付标准;

其次,就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设立相应的违约金标准

最后,明确担保人的确认条款以及担保范围及期限。

此外,借贷合同还需借款人、保证人签名确认以及注明借据的出具时间。

在正式的欠条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信息:

欠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贷款的具体金额;

贷款的期限,包括贷款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明确的贷款期限;

还款的具体日期和日期;

贷款的利息;

还款本金和利息的日期、日期以及付款方式;

欠款人必须亲笔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欠条有担保人怎么打官司

涉及到一张有担保人的欠条进行维权事件时,首要任务便是确认欠条内容,重点涉及其所包含的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等诸如此类的关键信息是否明确准确无疑问。发起诉讼时,有必要把债主与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庭审过程中,务必要提供切实的证据,用以证实欠款事实的真实性,譬如款项支付方式及目的等等。若债主始终未能尽责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担保人便应当承担起对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担保亦可细分两种不同形式——即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在采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对债主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若此举仍然无法满足债务偿还需求,方可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的诉求;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主履行债务,同时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总而言之,关键在于我们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明确担保的具体类型,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欠条纠纷中,债权人可单独或同时起诉借款人与担保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即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追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民法典》,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则债务人未履约或特定情形发生,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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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已判刑,借款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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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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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只能等对方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向其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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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该怎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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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怎么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担保法律关系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主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抵押人。
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
(3)出质人。
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有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担保人即应承担以下有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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