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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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行使拘留权。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毁灭证据、串供等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是谁决定

一、刑事拘留是谁决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权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违法者或涉嫌重大罪行的人员时,如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可对其立即实施拘留权力:行为人为正在进行预备犯罪活动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完成之后立刻被侦查部门发现的;被害人或目击者亲自动员并明确指出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警察在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嫌疑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证人的可能性的;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无法确认的;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一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行使拘留权。公安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在预备、实施犯罪、被即时发现、被害人指认、住所发现罪证、企图逃避、销毁证据、拒透身份、流窜团伙作案等情况下,可立即拘留。检察院受理案件也适用上述条件,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执行。

二、刑事拘留后多久会判刑

对于从刑事拘留到定罪量刑的具体期限,我国的法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从刑事拘留至定罪量刑通常需经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环节。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接到审判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延迟,其推迟最长时间不可超出三个月。

关于可能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授权许可,其审判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

若由于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请求以获取批准。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更改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那么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将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完成案件补充侦查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将会对新的审理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拘留一般在哪里办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机构通常会在其专属的办案场所内完成刑事拘留的相关手续办理。然而,在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之前,必须具备法定的证据支持以及特定的条件限制。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销毁关键证据等不利于事件调查的情况出现。一旦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将被关押在看守所内。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刑事拘留的实施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与时间限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中华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行使拘留权。公安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在预备、实施犯罪、被即时发现、被害人指认、住所发现罪证、企图逃避、销毁证据、拒透身份、流窜团伙作案等情况下,可立即拘留。检察院受理案件也适用上述条件,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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