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未予逮捕并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司法程序后,并不意味着被释放者未来将永远摆脱判刑的可能性。实际上,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本身并非代表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或者涉案人员必然无法面临刑事制裁。是否判定有罪则需考虑到各个案件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程度。若经进一步的调查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实涉案人员确实触犯了法律规定,并且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未逮捕而取保候审,非意味被释放者免刑。此措施为刑事诉讼强制手段,非结案标志。有罪与否依案情及证据判定。若后续调查证实证据确凿,足以定罪,法院将依法审判并判决。取保候审仅为过程一环,不影响最终法律制裁可能性。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如实陈述案情及违纪事实、口头承认等都可能被视为无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确实存在无需签署该文书的情形。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调查机关表示其自发且自愿地认同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他/她并未签署类似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书面文件的原因,其背后的含义是对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结果已经有足够的认知与接受态度。
更为详细的说,当犯罪嫌疑人公开表示愿意认同案情指控,并能自觉遵守法院的法律判决以及相关程序执行的具体方案时,那么应尽可能保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由其亲自签署相关认罪认罚具结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检察院没有证据还起诉会怎么判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向司法部门提交了起诉书,但其所累积的证据不充分,以至于无法认定被告确实有罪,法院便有可能做出无罪裁决。证据作为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且不足以证实被告有罪时,若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那么法院理应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然而,法院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与评估,其中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等方面。若检察机关在提出起诉之后,发现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他们亦有权申请撤销起诉。总而言之,证据的充足程度将直接决定事例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未逮捕而取保候审,非意味被释放者免刑。此措施为刑事诉讼强制手段,非结案标志。有罪与否依案情及证据判定。若后续调查证实证据确凿,足以定罪,法院将依法审判并判决。取保候审仅为过程一环,不影响最终法律制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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