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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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要去民事法庭告状时,得满足这些要求:原告和这案子得有直接关系,被告得清楚,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得具体,并且这案子得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也得归这个法院管。满足这些条件的告状,法院会受理;不满足的,法院会按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是什么

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原告需为该案之利害关系人,即具有直接利益或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机构;

其次,必须明确被告方之身份;

再次,诉讼请求须具体且有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最后,所涉案件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受诉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需明确,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案件须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这些条件的起诉,法院将受理;不符合的,将依法处理。

二、民事诉讼起诉后多久立案

通常而言,大部分案件都能够立即进行立案程序;

而对于那些当场无法做出明确立案决定的案件,将会在此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十五天或者三十天里面进行最终的决定。

其次,我国人民法院对所有依法应受其规范的一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实施了立案登记制度。

当接收到任何形式的起诉或自诉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诉状全部接收,并向提交者开具书面证明文件,同时标明收到时间。

只要这些诉状及相关资料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便会当即正式立案。

反之,如果申请不合乎法规要求,人民法院则需给出明确的解释。

若原告或者自诉方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人民法院需要向他们提供一次性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修改补充。

在他们进行相应的修正之后,法院再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对于这部分人士,法院会在从收到他们补充的材料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审查期。

如果在设定的期限内,他们还未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法院有权直接将诉状退回,纪录在案;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仍然决定继续提起诉讼或自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不予受理或立案的决定。

在经过充分的修改和补充之后,若诉状及相关资料依然未能达到法定标准,法院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立案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三、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依据民事诉讼中所涉事宜的种类与涉案金额之异同,事例诉讼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亦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对于财产事例而言,其诉讼费用在诉讼主张金额或价额基础上,依照比例分段累加计算缴纳。例如:索求金额未超出1万元者,每件须缴交50元诉讼费用;若索求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2.5%的比例缴纳;若索求金额大于10万元且小于20万元,则需按2%的比例缴纳,依此类推。至于非财产事例,如离婚事例,每件需缴纳50元至3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而在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特定事例中,每件需缴纳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此外,劳动争议事例每件仅需缴纳10元诉讼费用。关于管辖权异议事例,若异议未能成立,每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以上所述各项具体费用标准,均以法院最终发出的收费通知为准。

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告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需明确,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案件须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这些条件的起诉,法院将受理;不符合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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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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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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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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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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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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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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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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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怎么写问题回答。谢谢!
民事诉讼与民商诉讼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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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3、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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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后,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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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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