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特定案件进行体制内的初步调查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措施,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受破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赋予刑事拘留权力的机构有权利在最长期限达到37天之后,必须释放被拘留人员。
刑事拘留这一领域,涉及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的手段,即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
然而,这种强制性措施并非永久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人员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而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需要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申请材料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应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对特定案件初步调查时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该措施确保案件在深入调查前,相关涉案人员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保障措施,可谓是一种活跃于诉讼领域的行为,其内在价值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并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
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一种惩戒手段,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机制,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两种途径,去纠正涉及普通违法行为的人们的错误行为。
其次,两者的法律依据也分别存在差异,刑事拘留是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实施的,而行政拘留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和法规。
再者,他们所适用的对象群体也完全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
反观行政拘留,其所面向的则是那些有轻度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群。
最后,两个措施的羁押期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通常来说,轻微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期最长长达1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组织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则为37天。
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拘留可以看律师吗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面临公安机关的询问或遭受强制约束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仅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其中。当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侦查机关可依据具体案情及需求决定是否派遣人员在场监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了解事件进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寻求律师的协助,这是他们依法应得的权利。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对特定案件初步调查时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该措施确保案件在深入调查前,相关涉案人员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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