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在破产清算的一般过程中,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是关于破产申请的提交环节,无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或是债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是否批准重整方案、达成和解协议或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其次,当法院接受到相关的破产申请之后,会指派专业的代理人即“管理人”来负责接手管理破产的企业实体。紧接着,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设施进行全面的清理、评估以及处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出详尽的财产报表。随后,将会举行债权人会议,就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相关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与决策。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流程包括: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查公司资产与负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处理公司未了事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企业破产清算债务如何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其所有债务将由清算结束之后所产生的破产财产进行偿还。
若清算完毕后仍未能产生足够的破产财产以进行分配,那么破产清算程序将会宣告终结。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文中提到的“破产财产”在偿还公司债务前,必须先行弥补破产费用。
所谓“破产费用”,即在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所产生、并为了保障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提取出来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员工补偿金的核算方式主要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薪资水平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支付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必须优先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
破产清算流程包括: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清查公司资产与负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处理公司未了事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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