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享有的关键性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有权在监督之下自行支配各项财产及其商业运营事务。
其次,债务人拥有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职权。除此之外,债务人还具备特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解读和阐释的权限。
然而,与享有的上述特权相对应,债务人亦须承受一系列应尽之义务:
第一,债务人必须如实地向管理人或者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业务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债务人必须接受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并严格遵守重整期间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最后,债务人需要积极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切实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各项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关键权力包括:知情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异议权,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提出意见;以及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暂时免除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以重整企业,制定新的经营管理计划,寻求复苏。
二、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定义
我们可以将企业破产后进行重组的过程中债权申报的含义概括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即在法院宣布接受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会依据既定的合法程序来主张和证明他们所享有的债权,以便于参与到接下来的破产程序之中。
而债权申报的时限,则是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最短不能低于30天,最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重整债权人通过法院怎么判
破产重整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法律程序,在此期间,法院往往需要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步骤来完成最终的裁决:首先,审查破产申请书所载内容,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以及破产事件的根本起因等等。紧接着,法院会指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作为代表,负责全面地监控并处理破产事务。之后,为了在保护所有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法院将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法召集债权人大会。在债权人会议上,还需提出并制定一份详尽的重整计划,其中涵盖了债务整顿、业务运营模式优化等多个重要议题。在经过严格审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方将据此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意的重整计划将会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这也意味着其合法性与可行性得到了权威性的认可。最后,在保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将继续全程监管重整计划的实际施行情况,使之能够依照预定的计划顺利推进。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审慎考虑各类复杂的因素,权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以此得出公允且合理的裁定结果。
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关键权力包括:知情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异议权,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提出意见;以及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暂时免除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以重整企业,制定新的经营管理计划,寻求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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