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所得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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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分居期间,他们各自赚取的财富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没有特别的协议,在分居期间积累的财富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在分配这些财产时,法院会考虑许多因素,如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分歧,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夫妻分居后所得财产怎么分

一、夫妻分居后所得财产怎么分

夫妻在分居阶段所获得的财富,其分配方式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通常情况下,若夫妻间未作特殊约定,则在此期间内所积累的财富仍然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的财产拥有独立的管理权与支配权,并且双方就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共识,那么便可依照该共识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衡量夫妻分居的原因、持续时间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期确定财产的最终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富,分配需依据实际情况。若无特殊约定,此期间积累的财富通常视为夫妻共有。分配时,需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双方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歧,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二、夫妻分居后所欠下的债务如何去承担

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亦视为婚姻关系持续存在。

在此期间,单方产生的债务究竟应由何人承担主要取决于此笔款项的使用目的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

若此项借款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则其可视为共同债务,需要以夫妻共有的资产进行清偿;

反之,若此笔款项并未用诸于共同生活且另一配偶对此未予承认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就将归属为单方面的负担,应由负有债务的配偶独自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分居后借的钱怎么判

夫妻分居之后,对于其中一方所负之债务的性质判定,必须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进行谨慎判断。如果这笔借款是被证明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而所需的,那么它往往会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以确保夫妻双方都能承担起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如果这笔借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话,那么这笔债将会被评定为个人债务,仅由借款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会对借款的具体数额、用途以及借款发生时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例如,当涉及到大额借款并且没有被证明是用在家庭生活中的时候,法官们通常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此外,主张这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的。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富,分配需依据实际情况。若无特殊约定,此期间积累的财富通常视为夫妻共有。分配时,需综合考虑双方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双方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歧,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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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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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陆某与车某自愿离婚。经人民调解,双方亦就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涉及如何分配陆某在与车某分居期间外出打工所得工资30000元这个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车某认为此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陆某坚持认为此款为其辛苦劳动所得,坚决不同意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此情况下,本案主审法官经耐心细致做车某的思想工作,使得车某考虑到正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才导致双方分居而后陆某外出打工,此款陆某确实来之不易,于是车某最终自愿放弃对此款进行分割,而同意归陆某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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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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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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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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