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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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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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的判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关键在于诈骗方是否故意误导或隐瞒信息,使对方陷入误解,从而做出非真实的决定。被欺诈方因受到诈骗行为的影响,其决策并非出自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非真实意愿行为,受欺诈方可以申请撤销。但合同诈骗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一、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合同诈骗行为的判定往往需将诸多因素加以综合分析。首要的考量要素在于,诈骗方必须存在意图明显的误导性陈述或蓄意的信息真伪掩盖行为,而这一切的目的便是诱使对方产生误解并据此作出有悖于真实意愿的决定。

其次,遭受欺瞒的一方,由于诈骗行为的影响,其决策过程中必然包含了源于该错误认知的非真实意愿。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实施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诈骗判定需综合分析多因素。首要考量是诈骗方明显误导或掩盖信息,以诱使对方误解并作出非真实意愿的决定。被欺瞒方因诈骗行为影响,决策含非真实意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欺诈导致非真实意愿下行为,受欺诈方可申请撤销。但合同诈骗认定需结合证据和实际全面评估。

二、合同欺诈的法律怎么处理

针对遭受合同欺诈的状况,我们可采取以下几种恰当的应对策略:

第一种方法就是与对方协商,达成合同的修订或附加条款以作调整;

或者展开建设性的谈判,在合同有效期未结束之前主动地终结这份合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因欺诈行为存在诸多争议,往往难以达成共识,这时就需要我们寻找其他的解决手段了。

第二种方式是延迟履行,即在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或疑似欺诈时,先暂停履行相关的合约义务,比如延缓发货,推迟支付款项等,以防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种策略是停滞履行,也就是说,当我们开始按照合同执行,但发现其中涉及到欺诈,而对方也存在重大欺诈可能性之时,我们应该立刻停止所有的履行活动。

再来看看第四个选项,那便是请求合同管理机关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或即将完成时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风险,同时对方有明显的欺诈证据,那么我们可以向合同管理机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这份欺诈性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种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法院能够判令这项欺诈性合同无效。

最后,如果我们发现此次合同欺诈活动涉嫌犯罪,完全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法律程序追究欺诈方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有哪些

判断合同欺诈的重要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是故意隐瞒真实现状的意愿,最终有针对性地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决策并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针对究竟何为合同欺诈的评定要素,可以概括如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欺诈意图;2.已经实际执行了欺诈性的行为;3.受欺诈者因受到欺诈而产生误解;4.由于这些误解,受欺诈者作出了非理性的意思表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通常而言是希望帮助受欺诈者能够尽可能地产回到合同缔结之前所处的现实状况。如果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那么受欺诈者就具有行使权利向欺诈者要求归还其财产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额,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履行完合同之后可能会获取到的所有收益,然而,这一金额却不能超过由于违反该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欺诈的认定及其赔偿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件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进行严谨的分析与判断。

合同诈骗判定需综合分析多因素。首要考量是诈骗方明显误导或掩盖信息,以诱使对方误解并作出非真实意愿的决定。被欺瞒方因诈骗行为影响,决策含非真实意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欺诈导致非真实意愿下行为,受欺诈方可申请撤销。但合同诈骗认定需结合证据和实际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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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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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对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虚伪的,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让对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跟合同诈骗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如果目的是为了签合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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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被人欺诈了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大家知道欺诈罪怎么判刑吗?有没有赔偿的呢?可以赔偿多少呢?
[律师回复]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价格欺诈赔偿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最近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事情,谢谢
[律师回复]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 , 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虚假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 诱骗他人购买的 ;
(二)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 ,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三)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 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
(四)采取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短缺数量等手段 , 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五)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1、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券”的手段促销,其中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价格欺诈的认定,首先看的是涉及欺诈嫌疑者该是否是故意欺诈,即是否为主观故意。故意欺诈主要表现在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标价,最为严重的现象是以次充好。在司法实践中对价格欺诈的认定不以有消费者现实受到损害为前提。
前几天在一家店买了东西,价格贵的没天理,我想投诉,想问下投诉价格欺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商家做生意应该公开公平竞争,有的商家为了牟取利益,采取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进行欺诈。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价格欺诈可以报警吗,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价格欺诈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民警调解处理。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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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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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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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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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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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看到价格欺诈行政复议是有些不太理解,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的依据和价格欺诈表现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价格欺诈行政复议,价格欺诈的表现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券”的手段促销,其中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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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包括哪些
在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我们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责任方必须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其次,受害方因为受到欺诈而产生误解,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错误决策。最后,欺诈行为与受害方的误解性决策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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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就想来了解一下你们之前提到的有关购房合同的具体问题,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购房合同欺诈行为如何界定法律回答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我急用
[律师回复]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以上就是购房合同欺诈行为如何界定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惑,请继续重新询问我们。
合同欺诈的认定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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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依据有哪些内容
判定合同欺诈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欺诈方需要故意歪曲事实或隐瞒关键信息。其次,受欺诈方会因为这些误导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并基于此表达意愿,影响决策。最后,欺诈行为与误判及其后果之间应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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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欺诈婚姻怎么认定,婚姻欺诈的法律后果怎样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间,通过隐瞒真相、设定陷阱、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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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法律认定依据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就是指有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此来误导别人,让别人错误地给财物或做出决策。从法律角度来看,它需要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诈骗的人得知道并且是故意这样做的;第二,他们得实施了诈骗行为,比如散布假消息、隐瞒真实情况;第三,受害人因为这些行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并且做出了行动;第四,诈骗行为和受害人的错误判断以及决策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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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欺诈婚姻怎么认定,婚姻欺诈的法律后果怎样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间,通过隐瞒真相、设定陷阱、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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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行为的条件,欺诈行为应该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构成欺诈行为的条件,欺诈行为怎样认定(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价格欺诈我有问题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请问一下,如何认定价格欺诈?价格欺诈应该如何处罚呢?
[律师回复] 我们在购物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发现商场或超市到处都有宣传降价打折的商品,而当你在购买之后发现商品的实际价格却与标示价格相差甚远,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商场或超市此时会受到处罚吗,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行政法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的。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行政法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欺诈行为具体有哪些?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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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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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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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对于价格欺诈如何处罚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可知,如果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不论其是否已经因欺诈行为取得实际收入都将会给与其比较严重的经济处罚措施。因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但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更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所以必须严惩。
工伤认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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