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期间,若被依法批准逮捕,其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对于某些情节较为复杂、期限届满尚无法终结调查的案件,经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并得到许可后,则可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然而,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因某些因素导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依法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在不适宜审判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
二、监视居住期限怎么算?
监视居住的起始日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该案件的调查、诉讼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取缔逮捕令及监视居住后,必须定期通知被取缔者本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也需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抓怎么判
若在此期间内逃脱,将会构成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违规现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法律程序的极度漠视与挑战。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此种情节有可能成为法院在衡量刑罚时,作为予以加重惩罚的依据之一。最后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他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较轻,那么法院可能会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较为严重,那么他的逃脱行为可能会导致刑罚的进一步加重。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由法院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依法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在不适宜审判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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