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限的限制是多久
关于追诉时效方面,需依据犯罪行为所触犯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之最重刑罚来作出区分和判定。具体而言,犯罪行为若涉及以下情况则将在相应期限过后失去被追诉的资格: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期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罪行,自犯罪之日起经过五年后便不会再被予以追诉;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期处于五年和十年之间的罪行,自犯罪之日起经过十年后即可结束追诉期;对于法定最高刑期超过十年的罪行,自犯罪之日起经过十五年后便无法再进行追诉;而针对法定最高刑期达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此类罪犯必须等待自犯罪之日起历经二十年后方能停止被追诉。然而,倘若在二十年后仍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处理,那么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执行。值得留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开始进行侦查工作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案件之后,有鉴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之行为者,将不再受到追诉期限的束缚。另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便有义务启动立案程序,如若未履行此责任,亦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依据罪行最重刑罚而定。五年以下刑期,五年后不再追诉;五至十年刑期,十年后结束追诉;十年以上刑期,十五年后无法追诉;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后可停止追诉,但必要时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或审理开始后,逃避者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控告后,司法机关有义务立案,否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二、追诉期限的可以延长吗
通常情况下,这是无法实现的;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则是有可能实现的。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1)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五年之后便失去了追诉时效;
(2)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年之后同样会失去追诉时效;
(3)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十五年之后也将失去追诉时效;
(4)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二十年之后将会失去追诉时效。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此外,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的,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和中断一样吗
诚然,无论是追诉期限的延长抑或其中断,其特征都有所不同。其中,追诉期限的延长,系在刑事追究时效的实施过程中,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出现,使得该时效的效力得以暂时性地停止执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被追诉者在现有的追究时效期间内再度触犯刑法,或者存在故意逃脱侦查、逃避法庭审判等情况之下。相反,追诉期限的中断,系在刑事追究时效实施期间内,由于法律明确定义的特定情况出现,使得此前已经过去的所有时效期间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待到此种法定情况消除后,时效将从新的起点重新开始计算。较为常见的法定情况包括被追诉者在现有的追究时效期间内再次违反刑法。总的来说,延长和中断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让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滞,后者则是让前阶段的计算归零并重新启动。
追诉时效依据罪行最重刑罚而定。五年以下刑期,五年后不再追诉;五至十年刑期,十年后结束追诉;十年以上刑期,十五年后无法追诉;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后可停止追诉,但必要时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或审理开始后,逃避者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控告后,司法机关有义务立案,否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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