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侵害贷款权益之犯罪行为的判定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立案标准,主要针对在实施诈骗贷款活动中的实际情况,考察其是否已达到了导致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措施进行处理。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多次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诈骗贷款的手法极其恶劣;利用伪造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进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诈骗贷款犯罪行为的判定准则,主要考察其是否导致严重后果以决定是否刑事处理。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欺诈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手法恶劣、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诈骗。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般都是什么
1、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资产的安全性。
在这里,"银行"不仅涵盖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各类商业银行;
而"其他金融机构"则泛指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企业单位。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此处所提及的"安全",实际上是指由于骗贷行为而导致上述银行或其金融机构的财产与正常的贷款相比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甚至是危险的状况,从而对银行防范风险产生了负面影响。
2、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
这主要表现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采用了欺诈性的手段。
无论行为人是在申请贷款的环节公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抑或是未能如实说明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法骗取贷款的顺利审核批准。
事实上,只要攻击者的行为符合以上描述,那么就可以被认定是存在"欺诈性手段"的违法情形。
3、罪犯身份特征。
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犯罪主体,其范围通常情况下仅限于贷款人本身。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保证人、银行职员等能够协助贷款人制订相关策略,对事实进行掩饰甚至直接提供虚假材料等,他们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并纳入本罪的共犯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的身份既可以是个体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关于如何区分单一主体犯罪和团体犯罪的问题,本文在此处将做单独讨论。
4、主观意识因素。
本罪的成立必须满足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采取的欺骗手段会使得借款落入自己手中且不再归还,却仍积极地实施此类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贷款受益方(即贷款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使用贷款来达到合法经营的目的,而是将其据为已有以逃避还款义务,此时其罪行便会被判定为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关于诈骗贷款犯罪行为的判定准则,主要考察其是否导致严重后果以决定是否刑事处理。情节严重包括:多次欺诈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手法恶劣、利用伪造文件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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