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赔偿顺序行政罚款是多少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赔偿顺序之中,行政罚款往往被安排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之前,待所有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后,方能对行政罚款进行受偿。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依照相关规定,首先应得到偿还的乃是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为职工债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医药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支出;同时,还须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账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紧接着,社会保险费用与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也将依次得到清偿;而在所有上述款项得到妥善处理后,方能轮到普通债权人的权利,此时行政罚款便属于普通债权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行政罚款通常在普通债权人之后受偿。破产时,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支付职工债权如工资、医药费等,并划拨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随后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行政罚款属于此类。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金无需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说,个体劳动者由于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的补偿收益,若该收益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之内,则将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出的第178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精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首要任务为:1.支付破产费用:该类费用主要包括破产后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费用以及用于管理债务人财产所需要的花费等等。2.清偿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后的程序中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特点。3.确保职工债权:这里的职工债权不是单独指某位员工的个人权益诉求,还包括职工的工资收入、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各类福利待遇。4.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这两部分费用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义务,必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5.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这类债权是指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上所述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前一个顺序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之后,才能开始对后一个顺序的债权进行分配。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行政罚款通常在普通债权人之后受偿。破产时,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支付职工债权如工资、医药费等,并划拨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随后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行政罚款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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