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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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中,要是证据不足,嫌疑人又不认,司法机关可得慎重处理。得全面搜集实物、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好把证据链给完整了。嫌疑人不认,也不会加重惩罚,不过到了量刑的时候,他的态度可能会有点影响。根据《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没证据就不能定罪,证据确凿才能判刑。证据得能证明事实,还得经过法定程序查实,得把合理怀疑都排除了才行。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若存在证据不足以及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情形,司法机关便需更为审慎与严谨地对待。

首先,证据不足象征着我们无法仅凭借口供就判定被告人有罪。对此,司法机关理当更深入全面地审查并搜集各类证据,其中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针对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情况,我们不能因此而加重对其的惩罚力度,然而,倘若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那么嫌疑人的不认罪态度或许会在量刑阶段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重视证据,注重调查研究,而非轻信口供”。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判刑的;反之,若无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则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依法进行判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下:

(1)定罪量刑的事实皆应有证据加以证明;

(2)用以定案的证据均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应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中证据不足且嫌疑人拒认,司法机关需审慎处理。全面搜集实物、书面证据、证言及鉴定意见,构建完整证据链。拒认不增罚,确凿证据下态度或影响量刑。依《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无证据不得定罪,证据确凿可判刑。证据需证明事实、经法定程序查实、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公安怎么做

若因刑事案件证据存在不足而未能满足批准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对涉案人员予以解押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然而,倘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其有误,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但在此期间,必须确保被拘留者得到即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案件证人拒不出庭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责任和义务。若证人拒绝出席庭审,将会受到如下潜在的影响:首先,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现身法庭;其次,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提供证词的证人,将面临被警告乃至处以10日内的行政拘留处罚。值得强调的是,证人为履行出庭作证职责而产生的出行、居住、餐饮等必需开支以及因滞留而产生的工资损失,都将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若证人确实难以亲自出庭,则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进行仔细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总的来说,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作证义务,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地位。

刑事案中证据不足且嫌疑人拒认,司法机关需审慎处理。全面搜集实物、书面证据、证言及鉴定意见,构建完整证据链。拒认不增罚,确凿证据下态度或影响量刑。依《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无证据不得定罪,证据确凿可判刑。证据需证明事实、经法定程序查实、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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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的,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对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后期发现还是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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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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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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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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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5、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6、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8、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10、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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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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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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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处理
在处理争议性刑事案件时,若证据不充分,无法确凿证明嫌疑人有罪,即使嫌疑人否认,也不能轻易定罪。法律规定,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并且要全面审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嫌疑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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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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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5、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6、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8、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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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刑事案件“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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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作了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当然这种疑问或者是根据常识推断出来的,或者是根据其他证据事实而形成的,即应当是合理的怀疑,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三种作用:一是确认存在犯罪;二是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三是衡量罪轻罪重。缺乏确认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的,应当被认为是证据不足。这种缺乏还包括因取证行为严重违法而导致证据被排除使用所造成的证据欠缺。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必然造成疑罪,应当本着“罪疑从无”的原则作出不决定。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指犯罪人是谁而言。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证据不足的方法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所谓排除矛盾,是指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总之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即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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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5、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6、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8、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10、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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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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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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